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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考生们来说,备考重庆教师编制考试时,有关于教师的法律基础知识是考试的必考内容,考生们在备考这部分内容时需要重点关注。为了帮助考生们备考这部分的内容,更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撤销、丧失教师资格这部分内容和各位考生们分享。
(1)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撤销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教师资格作弊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总结:对于教师资格的相关处罚中,最为严重的是丧失教师资格,结果是终身不能取得教师资格;骗取教师资格或者侮辱学生的情况下,应撤销其教师资格,5年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如果在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则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练一练:
王老师在上课时习惯辱骂学生,经过学校领导多次教育仍然没有改正,很多家长到教育局投诉了该老师,教育局撤销了王老师的教师资格证书,那么王老师(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A.3年 B.5年 C.7年 D.10年
【答案】B。解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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